关于出口提运单号重复使用的重要通知

尊敬的客户:


海关总署令第172号(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)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舱单中的提(运)单编号两年内不得重复

目前发现有客户重复使用相同的提运单号,尤其是在做自行改配时请格外注意,请确保在前一条船的垃圾舱单已经删除的情况下,再发送新船的预配舱单,建议广大客户严格执行海关总署令,如果确属因提运单号重复造成垃圾舱单,海关将移交两简办理。

最后,我司再次重申,舱单中的提(运)单编号两年内不得重复,尤其是重复提单号造成的垃圾舱单,请广大客户谨记。


上海上港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

2019.09.09